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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中公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助力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小編為各位考生提供2020年11月16日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
1 某廠與李某等30名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后,由于生產任務調整,與李某等6名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該廠與李某等6人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該廠( )。
A.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B. 繼續與李某等人協商
C. 在給予李某等人經濟補償的前提下解除勞動合同
D.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通知李某6人,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
【答案】D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故本題選D。
考點:法律、法律/勞動與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
2. 下列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有( )。
A. 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B. 某工商局吊銷違法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
C. 公安局將嚴重拖欠國有企業貸款的某公司經理拘留
D. 某省政府制定一行政規章,該規章根據本省特點對法律有所變通
【答案】A
解析: B項工商局無權吊銷企業的衛生許可證。C項屬于民事糾紛,公安局無權干涉。D項政府規章不能對法律進行變通。故本題答案選A。
考點:法律、法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行政法概述
3.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本人。( )
A. 正確
B. 錯誤
【答案】B
解析: 我國《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據此可知,本題表述不完整。故本題判斷錯誤。
考點:法律、法律/勞動與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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